案情回顾
2019年3月,张某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并按要求向该公司提供了两个紧急联系号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与该公司对还款金额有争议,张某未归还最后一笔款项。2021年8月,A技术公司向两个紧急联系号码发送关于张某贷款逾期的短信。张某认为,自己与A技术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A技术公司给亲友发送骚扰短信,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技术公司停止发送骚扰短信,并支付精神抚慰金。A技术公司辩称,自己只是短信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提供者,仅就短信服务提供基础网络技术服务,并不涉及短信内容以及短信接收者的个人信息获取,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此外,本案所涉短信接收人的联系号码是张某自行提供的,不是自己或者第三方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因此不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令A技术公司向张某书面致歉,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通常而言,是否贷款、是否逾期还款等信息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无关,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信息,如果自然人本人不愿意公开和被他人知晓,则可以构成私密信息,受到隐私权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张某与案外人某小额贷款公司签署了贷款合同,并将亲友的紧急联系号码告知贷款合同相对方,这不意味着张某放弃了隐私权。A技术公司作为贷款合同外的第三方,在业务活动中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张某的贷款信息及相关联系号码,均应依法审慎处理。
A技术公司未经张某同意,也未向业务合作相对方核实或审查张某本人是否同意,直接向其亲友发送两条贷款逾期内容的短信,造成张某私密信息泄露,主观上具有过失,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互联网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用途。除借款人明确同意外,贷款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基于借贷关系获取的借款人个人信息,也不得向他人泄露借款人逾期违约等相关私密信息。此外,短信服务提供者也负有不侵害他人隐私的义务,未经借款人明确同意,不得向他人发送含有借款人贷款信息的“催收”短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李威娜 蔚文日 郝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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