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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同新中国的各项事业一样,高等学校招生也翻开了新的一页。当时,没有区分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统称“高等学校”。
1949年,高等学校仍沿用建国前的旧制,由学校单独招生考试。有的学校一、二次可以招足,有的学校明招暗招十数次也未能招满。由于考生重复报考,各校重复录取,所以,各校报到率都很低,最高只达录取数的75%,有的仅20%。
1、高考制度的缘起
1950年5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为“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中国的各种专门人才和建设干部,逐步地纠正过去高等学校招生上的不合理状态及减少学生的投考困难”,颁发了新中国第一部高等学校招生文件《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五○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要求各公立大学,独立学院与专科学校均须遵照执行。
各系公共必考科目为国文、外国语(英语或俄语)、政治常识、数学、中外历史、中外地理、物理、化学(史地、理化科目可依系科性质之不同,分开或合并考试);允许申请免考外语;各系可加试主要科目。
各校可依各系科课程新要求的入学条件,各出范围不同及程度不同的试题,其主要目的是测验投考者有无人有关系科学习的准备条件,绝不应出奇僻的及超出中学课程范围的试题。
报名日期由各大行政区决定,华北五省二市由中央教育部决定;考试日期为7月21日至8月10日;发榜日期不得迟于8月25日。
各大行政区可在上述考试日期范围内,根据本地情况,自行掌握,“分别在适当地点定期实行全部或局部高等学校联合或统一招生。
如统一招生有困难时,各大行政区教育部得斟酌情况,在符合本规定之基本精神范围内,允许各校自行招生,唯各校仍须将招生的经过情形连同试题经由所在大行政区教育部汇报中央教育部备案。华北五省二市由中央教育部掌握办理。
结果,全国193所高等学校中,有东北、华北、华东三大区73所学校联合招生考试。大部分一次招足,平均报到率达50%,显出了联合招生的优越性。
1951年,在1950年三大区联合招生的基础上,教育部规定,扩大为全国各大行政区范围内各高等学校的统一招生考试,同时规定,各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数需经教育部审核备案。
教育部邀请文委、财委、政法委、军委等组成高等学校招生指导委员会,就各校所报招生计划,参照各业务部门需要各类专门人才的计划,进行审核。
各高等学校到其他地区招生,应得到该大行政区教育部同意,尽量采取互相委托的办法进行。
考试于7月15~17日举行,8月10日发榜。
结果,全国各大行政区所有高等学校均参加联合招生。但由于各大行政区内学生来源与学校招生数不平衡,以致西北地区学校半数缺额,东北地区又到华北地区补招,因而提出了全国统一招生与各大区之间调配学生来源的问题。
2、新中国第一次“高考”
1952年,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建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即在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制定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
为了适应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有计划进行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为了充分保证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历青年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培养国家建设急需的各类人才。
1952年6月1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全国高等学校一九五二年暑期招收新生的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规定》指出:
“凡以高中毕业学生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程度青年作为招生对象的大学、专门学院、专科学校、专修科、训练班,其招生名额均应报请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教育(文教)部根据全国招生计划审核批准(华北区各校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招生办法亦应遵照中央及各区教育部的规定办理,严格禁止乱招乱拉。”
同时规定:
“为便于组织领导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中央成立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大行政区教育部应在各该部的领导下组织大行政区的招生委员会,由该区高等学校(或重要高等学校)教务长(或教务主任)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之。招生委员会设专门机构,负责办理本区高等学校招生及与外区招生委员会联系事宜。全国高等学校,除个别学校经中央教育部批准者外,一律参加各区统一招生。”
“华北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组织进行。”
考试科目为:
政治常识、国文、外国文、中外史地、数学、物理、化学、生物。
由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命题,制订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录取时,以上八科成绩分三类按不同比例计分:
文法财经各系,政治常识、国文、外国文、中外史地四科分数占总分的60%,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四科分数占总分的40%;
理工农医各系,上述各科计分比例相反;
音体美各系,以上两部分各占30%,术科成绩占40%。
全国统考于8月15、16、17日举行。全国在考生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的城镇设了74个考区,有58840人报考。
各大行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评卷。全国招生委员会在北京组织录取,共录取53200人。
根据《规定》:
“已在高等学校补习之部队及机关干部,由各区教育部规定日期,在原补习学校填具志愿表,并就所补习科目进行升学考试,考试及格以后,由各区招生委员会根据全国招生委员会所定招生调配计划并参考学生成绩及志愿,优先分配各校。”
考试成绩合格的其他考生,“根据全国招生委员会所定招生调配计划并参考成绩及志愿,录取分配至各高等学校”。由于实行全国统一招生,1952年各校平均报到率达95%。
1952年4月30日,教育部第一次发布全国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一九五二年暑期高等学校招生计划》。7月21日,教育部《关于实现一九五二年培养国家建设干部计划的指示》强调,各地高等学校严格实行统一招生,是实现培养国家建设干部的关键。
3、新中国第二次“高考”——“高考”制度的确立
在两年联合招生考试,一年全国统一考试的基础上,1953年教育部进一步总结了经验,完善了各项规定。
《关于全国高等学校一九五三年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首先指出:
“为保护高等学校培养国家各类建设干部计划的实施,今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仍须进行全国规模的统一招生”。
“全国高等学校,除个别学校经中央高等教育部、中央教育部批准者外,应一律参加统一招生,严格禁止乱招乱拉。”
在严格执行统一招生的同时,1953年也开始注意了学校和考生的特点。
《规定》指出:
“在统一的原则下,照顾不同学校不同系科的要求与特点;尤其应注意报考学生的质量,使高等学校能够录取合格的新生入学。”
全国统一考试于8月20、21、22日进行。全国设69个考区。考生在本考区报名,本地区无考区者可在临近考区报名。为便于统一录取调配,考试科目同于1952年。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统一招生的领导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领导下成立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规定》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考生进行升学指导,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使考生自觉地按照国家培养干部的计划选报志愿。
“报考志愿分为学校志愿与系科志愿两类,由报考学生根据国家建设需要,结合个人具体条件,于报名时慎重选择。凡考试成绩合格者,即根据国家需要,按成绩等第,参照所填志愿进行分配;其中未能依所填志愿分配者,得由招生机构根据招生需要,参照报考学生的条件,适当分配其系科及学校。”
由于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招生名额与学生来源的不平衡,《规定》还要求:
华北、东北、西北的考生,以报考本地区高等学校为主;鼓励和帮助华东、中南、西南的考生报考华北、东北、西北的高等学校。这是最早的除学校招生计划以外的“招生来源计划”。
1953年,高教部第一次发出了关于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的政治审查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招生委员会成立人事组,对考生政治情况“作适当的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报考,即:
现被管制分子,反革命分子和现行破坏活动分子,确因反革命以及品质极端恶劣而被国家企业、机关、部队或高等学校清洗或开除的分子。
1953年5月22日,卫生部、高教部、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对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进行了第一次比较详细的部署。无体检合格证明者,不准报考。同时,制定了第一部比较具体的体检标准(1952年曾经发过一个比较简单的通知)。
1953年的录取工作在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在北京进行。
9月14日开始,25日结束,29日在各大行政区报纸上公布录取名单。
经过1950、1951年两年试验,1952年初步实施,1953年总结经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高考”制度已经基本确立。
4、新中国第三次“高考”——“高考”制度的完善
1954年采取“中央统一计划,大区组织执行,学校直接审查录取新生”的方法,以发挥大行政区与招生学校的作用;同时加强对考生的升学指导,使之树立为祖国社会主义需要而学习的思想。
在具体做法上,进行了几项重要改进:
(1)在全国统一计划、方针、政策指导下,各大行政区办理招生工作的具体事宜。无论学校是否在本地区,只要在本地区招生,其招生工作即由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2)改变由全国招生委员会统一录取后分配给各高等学校的办法,而由招生学校在大行政区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直接审查录取新生。
(3)为适应各系、专业对新生学业成绩的不同要求,统考科目分为两大类:
理、工、医、农、林等专业考本国语文、政治常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
文、政法、财经、艺术、体育等专业考本国语文、政治常识、历史、地理、外语。
艺术类各专业加试术科。
(4)政治审查由高教部、教育部、公安部、内务部联合发出通知,审查标准也开始把“重要科系”、军事、国防工业、外交等与其他科系区别开,同时加强了对社会知识青年的审查。
(5)由于各大区考生来源数与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平衡,为了保证各校完成招生计划,由高教部制定新生来源调配方案,确定各校在各区的招生数。
根据高教部的调配方案,学校确立各系到各区的招生数,报高教部审核后下达有关大行政区执行。
(6)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原则下,尽可能照顾考生的志愿。鼓励考生接受招生委员会的分配,但在做法上改变过去的硬性分配。报考志愿以系科为主,再选学校。
(7)在政治、健康合格的前提下,按总分从高到低,分若干等级,逐级录取。在每一级内,按考生志愿(系、学校)顺序,由学校逐个审查。前一级录取完毕,再进行下一级。
(8)为保证9月1日开学,考试提前于7月15~18日举行,8月15日发榜。
(9)为了帮助考生复习,高教部编印了《一九五四年暑期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
5、新中国第四次“高考”——1955年的高考改革
1955年4月20日,高教部就1955年高校招生工作请示国务院,拟采取“中央统一计划,省(市)组织领导,高等学校参加,在原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录取分配的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的办法”。
经过了近半年的反复讨论,6月8日,高教部、教育部发布了《全国高等学校一九五五暑期招收新生的规定》,仍基本上实行1954年的办法,由中央统一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领导,高等学校参加,基本上以原大行政区为单位统一录取。
在总结1954年经验的基础上,1955年又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
(1)除以招收干部为主要对象的中国人民大学已单独招生外,民族院校(新疆大学、延边大学),音乐、戏剧、美术院校也开始实行联合或单独招生。
(2)考试改为三大类:
理工类考本国语文、政治常识、数学、物理、化学;
医农类考本国语文、政治常识、达尔文主义基础、化学、物理;
文史政法财经类考本国语文、政治常识、历史、地理。
(3)按学校性质、任务调配新生来源:
综合大学、工科院校、少数农学与医学院、重点师范院校及语文、政法、财经、艺术、体育院校,一般在新生的原大行政区范围内录取新生;
师范、医、农院校,尽可能在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录取新生;
北京、天津、唐山等地高等学校,除在本地区招生外,可在原华东、中南、西南行政区录取部分新生;西北的部分学校可到西南、华北录取部分新生;
少数重点学校,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医学院、北京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除在本地录取新生外,尚可在全国录取新生。
(4)为了结合考生志愿录取,减少统一分配的人数,考生志愿增加为7个。每个专业或专业类志愿又可报3个学校志愿。
(5)高教、教育、公安、内务等部6月4日发出通知,正式发布《关于高等学校招生进行政治审查的规定》:由所在单位了解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由招生委员会进行政治审查。政审标准经修改后报国务院批准。
重要专业、军事国防工业、外交性质的学校,单独制定了标准。
这些专业、学校的招生与政审,由高教部、教育部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将指标分到各中学;由各中学初审;招生学校派人到各地复审;复审合格者参加全国统考,由学校审查录取。
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超志愿录取的人数明显减少。1954年超志愿录取的人数占新生总数约25%,1955年减为15%。西南地区为18.57%,华东地区为11.48%,新生质量也比较好。
6、高考制度的最终确立
1958年4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见》,提出改变统一招生制度,一般的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可以就地招生。
但是在全国招生工作会议上,绝大多数人认为,实行学校单独招生有困难。
结果,1958年,由教育部统一规定报名条件、考试种类与科目、时间、录取原则、政审标准、体检标准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颁发的《考试大纲》命题、组织考试、评卷;改变以原大行政区为单位统一录取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录取。
教育部下达了《一九五八年高等学校招生分省、市、自治区录取新生调剂方案》,这就是延续至今的新生来源计划,高等学校开始区分为面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学校、跨省或面向全国招生的学校。
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花费较大,不利于保证面向全国招生的重点学校的新生质量,因此,1959年又恢复为全国统一命题。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录取,是1957年教育部提出并在云、贵、川开始实行的。
同时,1955年原大行政区撤销后,仍按原大行政区录取,在组织机构上将会遇到很大困难,并且,1954年只有188所学校,招生92280人,1958年有791所学校,招生265553人,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录取,可以把工作搞得更细致一些,也可节省时间。
这样,从1952年开始的全国统一招生,经过1953年充实,1954年至1958年的反复讨论、试验,到1959年,基本做法就确定了下来,即:
由教育部(高教部)制定招生计划和新生来源计划,分别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面向全国或跨省招生的学校;
教育部(高教部)制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统一规定全国各高等学校招生的报名条件、政审、体检、考试、录取等基本做法。
在上述原则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高等学校可提出一些特殊要求。
教育部(高教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审、体检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教育部(高教部)制定全国统一考试的规则,组织命题,制定评分标准与参考答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试、评卷、通知分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凡在本地招生的高等学校统一录取;教育部(高教部)成立负责高等学校招生,学籍管理、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高校学生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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