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汇集(2021版)
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汇集(2021版)
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消费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二、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
三、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
(二)对不符合本政策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2、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
五、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三)符合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四)符合本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五)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对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凡经核实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七)自2013年11月1日至本政策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政策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六、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到本政策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七、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2、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2)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3)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3、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
八、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上述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参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第二条
九、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十、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从2006年4月1日起,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十一、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四)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该文已失效)规定免征消费税。
(五)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使用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已含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按照本优惠政策第(3)条规定退还。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使用企业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购进石脑油、燃料油的库存情况认真检查核实,对耗用库存的已享受退(免)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不得退税。
(七)2010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未退的,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继续退还。
(八)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优惠政策通知下发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九)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十)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缴纳消费税。
(十一)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消费税退(免)税的组织、监督,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对于发现并经查实的骗取退(免)税的行为,依法处罚,并取消退(免)消费税的资格。
参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中的成品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退税。
(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
(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对进口油品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海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办理。
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
(四)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向相关国库部门提供收入退还书,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国库部门经审核无误后,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
(五)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加强合作,及时交换与退税相关的信息。
参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
2017年9月的解析——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目与税率(最新总结解释)
征税范围
纳税环节:“三初始,一批一零”。
基础四个纳税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特定纳税环节:卷烟除了初始环节征税外,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由5%提高到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次数
征税环节
金银(含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单环节纳税
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卷烟
双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其他应税
消费品
单环节纳税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纳,其他环节不纳
小测验:豪车消费税?交不交?
玛莎拉蒂3.0T Levante S 4S店官方价格:147.8万
财税〔2016〕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税目(15个)
税目(15个)
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
11%加0.005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解释】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
【解释】甲类啤酒,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不含增值税);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
【解释】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解释】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解释】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新增】葡萄酒,属于“其他酒”子目。
【解释】配制酒的子类目和税率适用: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38度(含)的配制酒。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20度(含)的配制酒;
前两类,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20%加0.5元/500克税率征收消费税。
税目
税率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零售环节纳税)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纳税)
五、鞭炮、焰火
15%
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由原先的30%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解释】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解释】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解释】鞭炮焰火中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税目
税率
六、成品油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0元/升
3、航空煤油
1.20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0元/升
【解释】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解释】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解释】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解释】取消汽车轮胎的消费税。
税目
税率
七、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在1.0(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以上至1.5(含1.5)升
3%
(3)气缸容量在1.5以上至2.0(含2.0)升
5%
(4)气缸容量在2.0以上至2.5(含2.5)升
9%
(5)气缸容量在2.5以上至3.0(含3.0)升
12%
(6)气缸容量在3.0以上至4.0(含4.0)升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23座)
5%
【解释】排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乘用车;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
【解释】不包括:
(1)电动汽车;
(2)车身长度≥7米、并且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税目
税率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只这一个容量)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解释】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解释】高尔夫球及球具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解释】高档手表,每只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10000元。
【解释】游艇,8米≤长度≤90米,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税目
税率
十四、电池
4%
十五、涂料
4%
【解释】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解释】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税率
税率形式
应税消费品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卷烟(除批发):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收取150元
比例税率:调拨价为每条70元以上的,适用56%;调拨价为每条70元以下的,适用36%。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每斤定额税率0.5元;
比例税率:白酒20%
定额税率
啤酒:250元/吨(出厂价3000元/吨以上)
220元/吨(出厂价3000元/吨以下)
黄酒:240元/吨
成品油
比例税率
除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