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晟
近期在客户现场遇到会计在咨询的几个财税问题,现由小晟整理汇总后向各位同仁进行解答分享。
01
问题一:我公司本季度组织召开了跨城的年度重点会议,会议费税前列支需要哪些佐证性证据链?
答复:
参考一: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参考二:会议费的证据链包括:
(1)会务审批单;
(2)会务合同或者协议;
(3)会务进程单;
(4)出席签到单;
(5)付款证明;
(6)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费用的预算情况;
(8)会务现场照片或其他影像资料等。
02
问题二:请问我公司租赁仓库的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只需一方缴纳?
答复:合同印花税属于双向税、行为税。合同一经签订,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都要缴纳印花税。
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需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比如签订了10年的房租合同,每年租金20万元,合同总金额200万,则应按照合同总额200万元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03
问题三:我公司老板问我开一家餐饮外卖小店,咨询如果成立个体户的话老板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
答复: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04
问题四:公司2022年1月从某银行借了一笔有偿付息贷款,期限两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公司计提的尚未到期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财务会计每年计提的尚未到期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不得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
注:由于尚未到期支付利息,因此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应对上述利息金额做纳税调整处理。借款利息支出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在税前扣除。
参考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05
问题五:我公司通过携程订的机票,携程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能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复:不可以。
参考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六条原文: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而携程开具的电子发票税目为“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产品”,而条文“规定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的前提为电子发票税目属于“运输服务”(仅限于国内旅客),故携程电子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目前多数人购买机票会通过携程等第三方服务平台购买,建议可通过第三方服务平台选择邮寄行程单(产生的邮费亦可开具电子发票)或到机场航空公司自取行程单,合理利用国家政策红利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