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点财税】财税知识100问

发布者:静守己心 2023-12-20 19:17

1.发票上的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是否必须填写?

解答:目前对于发票上的“开票人”属于必填项目,“收款人”、“复核人”是否必填没有总局明确的规定,建议填写齐全,有的税务局对发票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填写完整更稳妥一些。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2.发票上的数量是否可以为小数?

解答:发票的数量可以是小数,只要符合逻辑和实际情况即可。

例如:企业因开票限额需要分次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的情形,比如“0.4台”。

提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机动车销售方必须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现金折扣如何开具发票?

解答:现金折扣销售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销售额全额开具,不得扣减折扣额,也不需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将折扣额体现出来。

提示:现金折扣一般是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发票开具时备注栏有何填写要求?

解答:发票开具时,对于有专门文件规定发票备注栏填写要求的业务,是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注的;文件没有专门规定的,企业根据业务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备注以及备注哪些信息即可,没有硬性要求的。

常见的有专门文件规定发票备注栏填写要求的业务情形参考下图:

5.红字信息表是由哪一方开具?

解答:红字信息表由哪一方开具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购买方取得专票并且已经申报抵扣了,或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购买方,由购买方申请填开《信息表》。

(2)发票没交给购买方,或已经退回且购买方没有认证: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销售方,由销售方申请填开《信息表》。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

6.征期内没有报税,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解答:征期内,如果手里有空白发票,可以抄税后直接开票,跟是否报税没有关系;如果手里没有空白发票,需要先报税清卡,才可以领票再开具发票。

7.给个人开具发票时,如何填写信息?

解答:给个人开具发票时,只需要填写“个人姓名”。

提示: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三条。

8.餐费发票上是否需要显示菜品明细?

解答:餐饮企业开具餐饮服务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名称”选择“餐饮服务”税收编码即可,不需要显示菜品明细。消费小票可以跟发票一起作为入账凭证。

9.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业有哪些?

解答: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再限制行业。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

10.超范围经营如何开票?

解答:超范围经营可以参考以下原则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提示: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

11.个人(自然人)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票?

解答:通常情况下,自然人只能代开增值税普票,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票。但属于以下特殊情况,且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自然人是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票的。

(1)自然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

(3)保险公司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票;

(4)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比照个人保险代理的规定让支付方企业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票。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四)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第七条。

1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何盖章?

解答: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盖章要求区分以下情况:

(1)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

(2)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

13.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解答:由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

提示: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

(二)发票日常管理

14.发票的认证期限是多久?

解答:目前发票的认证期限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了。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平台,勾选抵扣。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

15.支付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解答:支付劳务报酬,一般需要由对方提供发票,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16.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是否有时间限制?

解答:开具红字发票的时间,政策上没有限制,只要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就可以。

提示: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是发生销退货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7.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包括哪些?

解答: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有以下四种:

(1)通行费发票

自2019年1月1日后,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按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2)国内旅客运输发票

包括取得单位抬头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3)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收购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提示:企业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参考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18.发票的保管期限是多长时间?

解答: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

19.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规则有什么规定?

解答: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规则如下:

(1)当日开具发票当日可查验。

(2)每份发票每天最多可查验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3)目前可查验最近5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20.增值税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相比有哪些优点?

解答:增值税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相比,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1)发票样式更简洁。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2)领用方式更快捷。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纳税人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3)远程交付更便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方式相比,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

(4)财务管理更高效。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纳税人可以便捷获取数字化的票面明细信息,并据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降低接收假发票的风险。

(5)存储保管更经济。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与纸质专票相比,无需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后续人工管理的成本。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

(6)社会效益更显著。电子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参考政策:《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

(三)发票使用规范

21.企业首次申领发票金额和数量是否有限制?

解答:企业首次申领发票,金额和数量上有以下限制: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提示: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三条。

22.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哪些?

解答: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23.购买方丢失增值税发票后,以什么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具体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1)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丢失的是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

②丢失的是抵扣联,可将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

③发票联、抵扣联均丢失的,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

(2)丢失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上没有明确说明,可以参照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实务中通常也是凭销售方提供的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的。

提示:企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规定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但实务中有些税局也不要求必须报告,具体可以和主管税局确认下是否需要去税局办理手续。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

2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认证抵扣?

解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一般是不可以用于抵扣的。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企业的进项税额,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剔除旅客运输服务)的情形,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25.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可以参照对应以下情况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上述(1)至(3)的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具体总结如下图: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

第二部分

账务处理

第二部分 账务处理

(一)日常业务账务处理

26.员工工资、社保和个税如何做账?

解答:账务处理可参考: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包括个人承担社保、公积金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公积金等(单位承担部分)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3)交社保和个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公积金等(单位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7.个税手续费返还如何做账?

解答:账务处理可参考:

(1)收到返还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其他业务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若企业收到该笔款项用于奖励给本单位职工时:

借:管理费用等(企业会计准则)/其他业务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提示:涉及个税时,还需确认个税的账务处理。

28.企业放在支付宝中的款项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解答:企业放在支付宝中的款项建议记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还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面设立二级明细科目。

29.将取得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如何做账?

解答:账务处理可参考:

(1)将取得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如果不附有追索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2)将取得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如果附有追索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

30.税控设备全额抵减如何做账?

解答:账务处理可参考:

(1)首次购买税控设备和每年交的技术服务费计入到管理费用中: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实际发生抵减时冲减管理费用(如果本期不抵减无需做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抵减一般计税)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抵减简易计税)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抵减)

贷:管理费用(或者借方红字)

参考政策:《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二、账务处理(九)。

31.车辆购置税如何做账?

解答:车辆购置税属于车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的必要支出,可以计入到车辆的入账价值中。

账务处理可参考: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提示:(1)企业购置车辆,车辆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保险费不能计入车辆入账价值。

32.车船税如何做账?

解答:账务处理可参考:

(1)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2)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政策:《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

33.处置固定资产如何做账?

解答:账务处理可参考: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有,小企业会计准则不涉及)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

借:资产处置损益(或贷方,企业会计准则)

营业外支出(小企业会计准则)

贷:固定资产清理(或借方)

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34.工业(生产、制造)企业的一般账务处理?

解答:账务处理可参考:

(1)采购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时涉及)

贷:银行存款等

(2)领用材料: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原材料

(3)计提工资及发生的水电费、折旧等: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累计折旧

银行存款

(4)结转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5)完工产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提示:后续库存商品销售后正常做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即可。

35.一般纳税人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如何做账?

解答:账务处理可参考:

(1)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产生贷方余额,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下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案例】A企业上期无期末留抵,本期销项税额1000元,进项税额200元,进项税额转出50元,减免税款是280元。

则应交增值税税额=1000-(200-50)-280=570元

(1)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7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70

(2)下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70

贷:银行存款 570

36.增值税年末结转如何做账?

解答:增值税年末结转账务处理比较灵活,实务中较多的采用如下方法:

(1)将借方发生的金额扣除留抵税额以后全部转到贷方,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留抵税额后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提示:留抵税额体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余额。

(2)将贷方发生的科目金额全部转到借方,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提示:以上这些科目,可能不是全部涉及,根据实际涉及的科目结转即可。

【案例】A企业年初留抵税额为零、三级科目的余额均为零。本年销项1000元,进项100元,进项税额转出50元,减免税款是280元,缴纳增值税670元,年末没有留抵税额。

将以上三级专栏科目余额(不包括留抵税额),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具体账务处理可以参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50

提示:年末如有留抵税额会继续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余额体现,不用做任何结转。

37.利润分配如何做账?

解答:账务处理可参考:

(1)企业批准发放利润或者现金股利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利润/应付股利

(2)结转利润分配的明细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利润/应付现金股利

(3)企业实际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

借:应付利润/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若涉及股东分红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二)特殊业务账务处理

38.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做账?

解答:账务处理可参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39.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账?

解答:账务处理可参考:

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提示: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的发票申请开具了红字发票,比如发生了退货的情形,虽申报时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账务处理应红冲“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不在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的。

【案例】A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可参考:

借: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增值税加计抵减如何做账?

解答:按规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金额)

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其他收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际抵减金额)

提示:未实际抵减时,无需账务处理。

参考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41.收到以工代训补贴如何做账?

解答:企业收到的以工代训补贴属于一项政府补助,账务处理可参考:

(1)如果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①实际收到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②实际支出后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2)如果直接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42.企业代收转付生育津贴如何做账?

解答:可参考以下情况:

(1)企业代收转付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垫付的生育津贴少于实际的生育津贴,具体的账务处理可参考:

①产假期间垫付生育津贴和保险:

借:其他应收款(工资+社保)

贷:银行存款

②收到生育津贴并将差额支付给员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工资+社保)

【案例】员工甲在产假期间垫付的生育津贴和保险为15000元,实际收到的生育津贴为2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①垫付生育津贴和保险:

借:其他应收款(工资+社保)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②收到生育津贴并将差额支付给员工: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借:其他应付款 2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其他应收款 15000

(2)企业代收转付生育津贴,垫付的生育津贴比实际的多,且多发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减,具体的账务处理可参考:

①产假期间垫付生育津贴和保险:

借:其他应收款(工资+社保)

贷:银行存款

②多垫付的生育津贴和社保在上班后的工资里面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多垫付的工资+社保)

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本月个人部分的保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若涉及)

③收到生育津贴并在生育津贴范围内扣除垫付的生育津贴和社保: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应收款(生育津贴范围内垫付的工资+社保)

【案例】员工乙产假期间垫付的生育津贴和保险为20000元,实际收到的生育津贴为18000元,此员工正常上班每月的工资为5000元,个人部分社保为500元,账务处理如下:

①垫付生育津贴和保险:

借:其他应收款(工资+社保)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②多垫付的生育津贴和社保在上班后的工资里面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0

贷:其他应收款(多垫付的工资+社保) 2000

银行存款 2500

其他应付款 500

③收到生育津贴并在生育津贴范围内扣除垫付的生育津贴和社保:

借:银行存款 18000

贷:其他应付款 18000

借:其他应付款 18000

贷:其他应收款 18000

提示:取得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43.外购商品免费赠送客户如何做账?

解答:外购商品免费赠送客户,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市场公允价×税率/征收率)

44.2020年的发票,2021年报销,入账到2020年还是2021年?

解答: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1)由于企业入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2020年的费用需要入账到2020年度。建议财务人员与报销人员沟通报销的费用金额,根据预估的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和相关负债,实际报账时存在差异再做调整。

(2)若财务人员2020年也未暂估该报销费用,如果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在2021年入账,如果金额较大,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调整到2020年度。

提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适用未来适用法,原则上不区分金额大小,直接计入2021年当期损益即可。实务中金额较大时,也可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的。

45.暂估入库的成本,收到发票是否需调账?

解答:视发票取得时间,处理可参考:

(1)暂估入库的成本,是在企税汇算清缴前收到发票,是否需调账按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①如果暂估的成本和发票一致,不需要调整账务处理,可直接将发票附到原来的凭证后面,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即可;

②如果暂估的成本和发票不一致,涉及调账,可以先冲销去年入账的成本,然后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成本在税前扣除(因跨年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或账务上直接就差额部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

(2)暂估入库的成本,是在汇算清缴后收到发票,是否需调账参考如下处理:

在做汇算清缴时需要先做纳税调增,收到发票后看下金额是否一致,不一致先冲销去年入账的成本,然后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成本(因跨年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同时需追溯调整到上一年汇算清缴;如果一致,无需调账,追溯调整上年度汇算清缴即可。

提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适用未来适用法,涉及跨年调账的直接调整到当期损益即可,金额较大时,实务中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调整也可以。

46.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是不需要单独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是税法的规定,属于永久性差异,调表不调账。

47.汇算清缴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做账?

解答:可区分以下情况:

(1)补缴的税款金额大,对会计报表影响重大,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参考以下处理:

①确认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②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③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④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则不需要该笔分录)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对会计报表影响不重大,简化处理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①确认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②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提示:①如果计入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在报送年报财务报表时需要同时调整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

②调整的账务处理做到了哪一年,就调整对应年度的财务报表年初数,比如,2021年5月汇算时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同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这样在报送2021年财务报表时需要调整2021年资产负债表对应科目的年初数。

③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参考第2种处理方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作为本期数即可。金额较大时,实务中有些企业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调整,但是这样处理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未来适用法的规定,不是很规范,建议规范处理。

亿企答税

第三部分

常见报表管理

第三部分 常见报表管理

(一)报表核定及申报期限

48.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有哪些?

解答: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四条。

49.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款所属期”如何确定?

解答:参考以下情形分别了解下“税款所属期起”和“税款所属期止:

(1)“税款所属期起”是以企业在税局登记的“开业日期”(如果没有,则以注册日期)来判断。如果是之前年度开业的,则税款所属期起是本年的1月1日;如果是本年度中间开业的,则税款所属期起是企业开业当月的1日。

(2)“税款所属期止”是指所属期的最后一天,比如:自然月7月申报时,“税款所属期止”会显示6月30日。

50.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实务中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是按季申报,一般纳税人一般按月申报。具体纳税期限,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信息为准。

参考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七条。

(二)各类报表填写方法

51.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全额抵减,当期有税款,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解答:一般纳税人因购入税控系统、缴纳税控设备维护费,本期有税款,需要做全额抵减,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先填写附表四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和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4列填写实际需要抵减的数据,此数据要小于等于主表19+21栏之和。如果没有抵减完,会体现到期末余额,下期会再结转到期初余额中。

(2)将附表四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手工填写到主表23行。

(3)最后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129914”,后边的列次和附表四的列次填写一致的数字就可以了。

52.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填写增值税报表?

解答:加计抵减额只填写附表四第二部分,主表不单独体现(主表19栏在计算税款时自动减去加计抵减额,也就是附表四第5列,即19栏=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实际抵减额)。

附表四第二部分填写方法如下:

(1)附表四第2列为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即附表二12行税额*10%或15%,无论本期是否抵减均需填写);

(2)附表四第5列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本表第6行第4列与主表11-18行中的较小值,抵减不完会结转到下期本表的第一列“期初余额”)。

提示:如企业本期有进项税额转出,且转出对应的进项已计提过加计抵减额,则对应的加计抵减调减额也要填写在3列的"本期调减额"。

【案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信息技术服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20年4月3日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通过。2020年4月销项税额为100万元,一般计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为8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为15万元。发生简易计税业务,应纳税额为3万元。假设无其他增值税业务。

当期可加计抵减额=80×10%=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00-80-15=5万元,小于当期可加计抵扣额8万元,实际抵减金额5万元,剩余的3万元留待下期抵减。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53.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小微减免额?

解答:自2021年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申报时,根据征收方式不同分以下情况填报小微减免额:

(1)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在第13.1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并参考以下原则填写本年累计金额,数据也会生成在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栏次。

①企税季报A类主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100万时,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0行×22.5%;

②企税季报A类主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100万且≤300万时,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0行×15%+75000。

(2)定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

①企税季报B类主表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100万时,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4行×22.5%;

②企税季报B类主表14行“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且≤300万时,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15%+75000。

(3)定额征收小型微利企业:

直接填报应纳所得税额,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提示:申报系统一般会自动生成减免数据。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

54.季报中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利润总额还是净利润计算?

解答:季报中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利润总额算的,净利润是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以后的金额。

55.当年已经处置的固定资产,企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填写A105080表?

解答:(1)如果当年该资产计提过折旧,应该在当年度汇算清缴A105080表中填写该资产的原值、本年折旧、累计折旧等数据。

(2)如果是以前年度已经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本年度处置的,不需要填写在本年度汇算清缴A105080表中。

提示:申报系统会校验A105080表与资产负债表的一致性,如果提示原值与资产负债表不一致,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三)财税报表相关问题

56.会计报表重分类如何理解?

解答:会计报表重分类可以理解为调表不调账,即不调整明细账和总账,只调整报表项目余额。比较常见的有:当企业资产类往来会计科目期末出现贷方余额时,这时不再是债权,而是一种债务,应重新分类到负债类科目;反之,当负债类往来科目期末出现借方余额时,这时不再是一种债务,而是一种债权,应重新分类到资产类科目中去。假如不这样进行重分类而直接以总账余额反映到会计报表当中,则不能反映资产负债的本来面目,还可能导致财务指标异常。

【案例】“预收账款”属于企业的一种负债,但是当“预收账款”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时,需要在“应收账款”中列报。

57.“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

解答: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应当根据其余额性质在资产负债表进行列示。其中:

(1)“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2)“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3)“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58.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如何填写?

解答: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中:

本期金额:是指从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上期金额:是指上年同期数,即从上年年初到上年同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例如:第二季度填写的本期金额是1-6月的;上期金额是去年1-6月的累计发生额。

提示:第四季度季报(或者12月月报)和年报数据一致。

59.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是否包含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答:不包括。虽然在会计处理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但从整个流程来分析,企业发生的这笔现金流出实质上是为职工支付的工资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企业负担的税费,所以在编报现金流量表时应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列示。

60.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包含几年的数据?

解答: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纵向显示本年金额与上年金额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共显示3年数据,即:上年年初、上年年末、本年年末。

【案例】A企业填写2020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本年金额下的上年年末,指的是2019年的年末数。

上年金额下的上年年末,指的是2018年的年末数,也就是2019年的年初数。

(四)各类报表异常处理

61.调整以前年度账务,是否会导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与利润表“净利润”之间勾稽关系不符?

解答:是的。如果企业当期没有计提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或者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账务,则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应等于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如果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以前年度的账,最终影响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是因为在本年的财务报表里没有调整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数导致的,“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包含了以前年度的一部分数据,导致与利润表“净利润”栏次不一致。

【案例】A企业于2020年成立,2020年年底“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科目余额是5000元,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300元;2021年3月发现2020年管理费用少确认1000元,账务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了调整后(调整时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发现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5000+300-1000=4300)减去期初数(5000)不等于利润表中的净利润(300)是什么原因?

企业调整分录可参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0年管理费用 1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企业资产负债表可参考:

分析:该企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了2020年的管理费用,最终使“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减少了1000元,其他应付款增加1000元,故实际上2020年形成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余额是4000元(即5000-1000),2021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年初余额也应该按照4000填写(“其他应付款”年初余额增加1000,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减少1000,属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此增彼减)。

即填写的数据为:

如果按照案例中企业的填写方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没有调整,还是按照5000填写,期末减期初相当于有-1000的净利润归类到了2021年,也就出现了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与利润表“净利润”之间勾稽关系不符的情形。

62.增值税申报表本年累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报表、财务报表收入金额不一致怎么办?

解答:增值税申报表本年累计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累计收入、财务报表累计收入三者确认口径不同,存在不一致并不代表有数据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常见的有以下情形:

(1)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按照收到的处置价款计税,确认增值税销售额,但是账务上是将最后的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或“营业外收支”,如果不存在其他特别事项,增值税累计收入>企业所得税累计收入及财务报表累计收入,类似这种情况导致的不一致是正常。

(2)由于会计人员疏忽导致一笔销售商品收入一直没有申报增值税,但账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都是正确的,这种情况形成的差异是不正常的,需要查找原因补申报漏掉的增值税。

63.四舍五入原因导致增值税申报税额和开票系统的税额差几分钱,如何处理?

解答:四舍五入原因导致增值税申报税额和开票系统的税额差几分钱,报税时按照申报表自动计算的税额申报缴纳;账务上根据实际情况把尾差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64.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有何影响?

解答: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三条。

亿企答税

第四部分

税收优惠热点政策

第四部分 税收优惠热点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

65.小规模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最新标准是多少?

解答: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

66.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的优惠是否延长?

解答:是的。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的政策,已明确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其他地区一样,统一适用3%减

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67.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等取得的收入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解答:免征增值税优惠截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至3月底,4月1日之后不再免税,恢复政策税率。提示:如果是小规模,还可以继续享受减按1%征收。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三条。

68.关于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解答: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提示:(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1)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一条、第二条。

(二)所得税优惠

69.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多少?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A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不考虑其他因素,A企业第一季度应纳税额=100×2.5%+(120-100)×10%=4.5万元。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

70.500万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是否延长?

解答:是的。单位价值不超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需要满足条件如下:

(1)取得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

(2)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但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3)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71.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规定是多少?

解答: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其他行业保持75%未变。具体规定参考如下:

(1)非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研发加计扣除情况比照第(1)点处理;自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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