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小五跟大家分享了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如何区分的相关知识。
本期我们来学习下一组涉税名词: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两种不同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很多财务人员不清楚这两项措施是什么意思?以及两者有什么区别?没关系,今天小五跟大家一起来学习!
一、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利。
依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二、什么是税收强制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
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催告,逾期仍未缴纳,根据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某市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局决定对A公司相对于该公司应缴纳税款同等价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三、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收强制执行: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实施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
税收强制执行:税法规定纳税期限届满并责令期限届满之后实施。
3、范围和目的不同
税收保全:仅限于应纳税款,目的在于保证未来税款的实现。
税收强制执行:包括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目的在于实现欠缴税款及其占用税款费用的征收入库。
4、法律后果不同
税收保全: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所有权;
税收强制执行:基于当事人已确定的缴纳义务,扣缴、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可以使纳税人的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以上便是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本文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与小五一起交流探讨~
下期预告:源泉扣缴与指定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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