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
第一条为指导会员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生产电视剧,现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的《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条款,在广泛征求电视剧制作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
第二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应当认其遵守本通则的规定,积极制作本通则倡导的内容,不得制作本通则禁止的内容。
第三条电视剧制作应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努力制作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人民作为表现的主体,反映人民心声,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引导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碥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三)坚持以现实题材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记录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以史为鉴、传承文明,激励中华儿女自尊、自信、自强。
(五)弘扬其善美,传播正能量。牢记社会责任,引导人们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
(六)努力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猜神,凝聚中国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制作既能在思想上、艺术上取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受到欢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作品。
(八)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下大力气提升品质,努力制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四条电视剧制作机构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不得制作载有下列内容的电视剧: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电视剧中不得出现下列具体内容:
(一)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1.贬损国家形象、国家制度和方针政策;
2.损害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公众形象;
3.渲染、夸大社会问题,过分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
4.贬低人民群众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
5.以反面角色为主要表现对象,或为反动的、落后的、邪恶的、非法的社会势力、社会组织和人物立传、歌功颂德,着重表现其积极的一面:
6.宣扬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对外的武力征服;
7.宣扬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台词、称谓、画面等;
8.脱离国情,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宣扬奢华生活等。
(二)有损民族团结:
1.伤害民族感情的情节、台词、称谓、人物形象、画面、音效等;
2.对独特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
3.表现伤害民族感情的民族战争、历史事件;
4.将历史上民族间的征伐表现成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三)违背国家宗教政策:
1.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
2.不恰当地比较不同宗教、教派的优劣,可能引发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
3.过多展示和宣扬宗教教义、教规、仪式等内容;
4.对宗教内容戏说和调侃等内容。
(四)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
1.宣扬灵魂附体、转世轮回、巫术作法等封建迷信思想;
2.宣扬愚昧、邪恶、怪诞等封建文化糟粕。
(五)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
1.渲染暴力、凶杀,表现黑恶势力的猖狂:
2.细致展现凶暴、残酷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
3.暴露侦查手段、侦破细节,可诱导罪犯掌握反侦查手段;
4.表现离奇、怪诞的犯罪案件;
5.对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模糊不清,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界限;
6.详细展示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行为;
7.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8.宣扬以暴制暴,渲染极端的复仇心理和行为。
(六)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級趣味:
1.具体展现卖淫、嫖娼、淫乱、强奸等丑恶行为;
2.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变态、性侵犯、性虐待及性暴力等;
3.展示和宣扬不健康的婚恋观和婚恋状态,如婚外恋、一夜情、性自由等;
4.较多给人以感宫刺激的镜头,及类似的与性行为有关的间接表现或暗示;
5.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6.展示男女性器官等隐秘部位,及衣着过分暴露等;
7.使用粗俗的语言等;
8.未成年人不宜接受的涉性画面、台词、音乐、音效等。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1.损害重要历史人物、其他其实人物的形象、名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贬损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或身体特征;
(八)歪曲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1.渲染、夸大或集中展示民族愚昧或社会落后方面;
2.违背基本史实,为已有定论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翻案”,或为尚存争议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正名”;
3.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的精神实质;
4.违背基本的历史常识,缺乏基本的历史依据,任意曲解历史;
5.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过度娱乐和游戏式表现。
(九)危害社会公德,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表现未成年人早恋、抽烟酗酒、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
2.违反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吸烟镜头和吸烟场景;
3.人物造型过分夸张怪异,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
4.其他有违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展示某专项工作的内部制度、程序;
2.可能引发国际纠纷或造成不良国际影响;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溢用、错用特定标识、呼号、称谓、用语:
4.剧中的产品和服务信息植入违反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5.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的内容;
6.其他有违法律、法规精神,不利于国家建设发展的内容。
第六条严肃认其对待摄制中的细节,涉及下列内容的,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把关:
(一)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革命先驱及其他重要人物形象、特定符号与标识使用以及图形、图表等;
(二)剧情内容表现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医生、律师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
(三)涉及特定历史时期、职业群体的服装、布景道具等。
第七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应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对电视剧的文字质量进行检查,以确保用字用语正确、规范。电视剧字幕除书法题写的片名及相关文字外,应为规范汉字。剧中有歌词的歌曲,外语标题、台词、有特定含义的词汇及标识等,应加中文字幕。
第八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因违反本通则的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该机构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向全行业及社会公众通报的处分,情节恶劣的,将取消会员资格,并报告主管部门,请予依法依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