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评新鲜出炉:见义勇为,制度胜意气;唐山事件,看客变侠客

发布者:夜光没了温柔 2023-3-4 23:55

近日又看秦简,越看越有趣,正好赶上唐山事件霸屏,看了很多文章,角度各异,但是未能覆盖鄙人的表达角度,于是不揣冒昧,也说几句。

首先要说,整个国家的社会治安都是非常好的,唐山事件是个案。其次,唐山普通民众也是和全国普通民众一样,都是良善的,败类是个例。

本文只是探讨一种可能性。

秦简的《法律问答》中有一条:“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大意是:“有贼进入甲的家里,将甲杀伤,甲呼喊有贼,其四邻、里典、伍老都外出不在家,没有听到甲呼喊有贼,问当否论处?四邻确实不在家,不应论处;里典、伍老虽然不在家,仍应论罪。”

这里有一个责任划分的问题。商鞅变法时,为了有效控制民众,实行株连制度,其中有一个叫什伍制度,五家为“伍”,十家为“什”。

应该是分成两个层面:在军队中,五人为伍,一伍之长为伍长,编在同伍之人即称“伍人”,伍老应该就是伍长。民众之中,五户为伍。

四邻就是同伍之人。《周礼·地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一里大致二十五户。里的负责人,就是里正,也应该称里典。

上面这条规定是说,有一个贼人,进入了甲的家中,杀伤了甲,贼人应该有武器,甲呼喊有贼,如果四邻、里典、伍老都不在家,没有听见,那么应该如何判决?四邻,也就是同伍之人,确实不在家,可以不论罪,但是里典和伍老虽然不在家,也要承担领导责任,应该论罪。

上面这条是入室抢劫的规定,如果是在公众场合呢?

还有一条记载:“有贼杀伤人衝(chōng)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壄(yě,野),当赀()二甲。”

大致意思是:“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在旁边的人不加救援,其距离在百步以内,应与在郊外同样论处,应罚款值两副铠甲的钱。”

衝术,指大道。百步,在秦时1步=6尺,1尺=23.1厘米(今制),百步=100×6×0.231米=138.6米,也就是目力所及范围内。赀,罚款。二甲,值两副铠甲的钱。当时一个劳动力的日工资水平大概在8个半两钱。二副铠甲的钱,有人考证大约等于一个基层官吏一年的工资,这是靠谱的,反正是一大笔钱。

商鞅法的一个典型特征是轻罪重罚,这也是轻罪重罚的一个案例,加上这也是连带责任、什伍制度、株连制度的一个表现。这些肯定不是现代法制建设的方向,本文也不是探讨这个问题,而是说,如果想要让人见义勇为,必须从制度建设上进行深入思考,尤其超越个人想象的物质奖励是最大的驱动力,而不仅仅是精神上的号召和鼓励。

自古以来都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在秦国法律体系中,是制定一种让你“不得不见义勇为”的制度,这明显是强迫性的,而我们需要制定的是让人有巨大动力进行见义勇为的制度,是主动的和自愿的。

保镖第一反应是挡子弹,而普通人一定是躲子弹,不要要求百姓像保镖、警察、军人这些受过特殊训练的人一样,遇到危险不是逃跑,而是冲上去。

秦舞阳十三岁就杀人,一般人不敢和他对视,可是到了秦王的宫殿就吓得腿似筛糠,而荆轲则镇定自若,所以,秦舞阳就是黑恶势力的水平,荆轲则是侠客。

弱者愤怒,拔刀而向更弱者;强者愤怒,拔刀而向更强者。

前者基本都是流氓,后者大多数是侠客。这是流氓和侠客最大的区别。

如果让流氓上前线,枪炮声一响,他们能吓得尿了裤子。

他们是精神上的弱者、身体上的强者。可是面对身体上的弱者时,他们又显得那么“强大”。

遇弱则强,遇强则弱,欺软怕硬,是流氓的标配。

像唐山烧烤店打人的几个男人,他们的圈子应该给这几个货除名,打女人,太丢人了。

看了几个身处现场的男生的感慨,其实,他们能报警,能录像取证,已经难能可贵了。

人在那个场景中有恐惧,有趋利避害之心,都是正常的反应。

现在的人,谁不是背着一堆的数据,一堆的债务,一堆的责任?尤其,现在很多人都是独生子女,独生子或者独生女死了,谁给他们的父母养老?很多农村的人,都没有社保,如果独生子独生女死了,失独父母晚年非常凄惨,这个问题谁来解决?

不能听有些“道德高尚者”一味地唱高调。

加上,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等有非常苛刻的司法解释,一不小心就容易防卫过当、自陷囹圄(líng yǔ,监狱)。

见义勇为得带着律师一起来见证,律师要及时喊“cut”,再往前一步,就是防卫过当、过犹不及。其实真的挺难的。

尤其,见义勇为者确实需要一定的勇力和功夫的,这是直播,不是拍戏,想要遇到一个有功夫、有见义勇为能力的,能够在人生直播时及时出手,是需要有两块钱中五百万大奖的机缘的。

就是说,见义勇为,既需要精神,更需要能力。

不能说只有在这种极端环境下,出手了才是侠义精神。不能说这个社会缺少侠义精神,其实,侠义精神在生活中有很多表现,只是没有这种巨大关注和轰轰烈烈罢了。

用嘴马上能给摆平,那得是一流外交官的水平,如果对方能听进去道理,也就不会当黑恶势力了。

比如一个男人对七个男人,如果他没有在几下之内,撂倒两个的能力,他会遭到这些人的疯狂报复,他可能解救了别人,自己可能会因此而献身。

再强调一下,遇弱则强,遇强则弱,欺软怕硬,是流氓的标配。

克服恐惧的办法,就是有人给兜底,有人给解决后顾之忧,不能用战争年代的标准来要求和平年代人的行为。

因此,可以参照秦国的做法,通过法律规定、政策导向,建立一种见义勇为的制度。

比如,可否参考烈士制度,把见义勇为者等同于烈士,如果一旦付出生命和健康的代价,视为因公牺牲、因公负伤?

比如,在流氓动手之后,就不是人民内部矛盾,而是敌我矛盾了,见义勇为者打死打伤他们,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视为战场杀敌,会受到巨大表彰?一个人出手的,视为一级战斗英雄?群体出手的,可以荣立“集体二等功”“集体三等功”等?

比如,见义勇为者,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自己可以享受,父母妻儿都可以因此受益,在高考、贷款、买房、摇号、落户、社会考试、公务员考试、纳税、养老、社保、商业保险等公共产品上享受到优厚的便利?一旦出问题,此项物质鼓励可以延及子孙、妻子、父母,社会给养父母妻儿?

现在是双边不对等,这些人进去呆一段,很快就出来了,这些经历成了他们的“荣誉勋章”,次数越多,越受“追捧”,越有人追随,越会变得嚣张,越能因此讹诈更多的社会资源。

有制度驱动和利益驱动,都不一定每个人都敢见义勇为,都有见义勇为的能力。

如果能让老百姓出门四处找见义勇为的机会,像捡钱似的,那可能就很少会出现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了,因为这些人反而成了“猎物”。

可能圣母婊又会站出来说,不行,你这是以暴制暴,你这是物质主义、金钱至上,你这是没有奉行无差别爱的“原则”,黑恶势力也要爱,要爱得让他们感觉恶心,他们打我左脸,我把右脸再递上去,这才“对”。

那就没有办法了。

一般只有无道德、有银钱、爱害人、零责任、善欺人、会钻营的,最自由最潇洒,被打的人活着不易,旁观者活着也不易。

不要把“高尚的”的东西强加给别人。

出手了是英雄,不出手也不是狗熊,能打110、120已经是出于道义了,是非常正确的抉择。

可以把那些嘴炮、键盘侠、圣母婊等组织起来,让他们负责巡逻,寻找见义勇为的机会。

那必定“天下太平”了!

看客变侠客,后面真的需要政策导向、物质鼓励、制度建设,而不是在键盘上的慷慨激昂!

出现这类恶性事件之后,往往也是制度建设、社会文明提升的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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