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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繁华地段
一室一厅57平方米房屋
500元价格售出
这不是“天方夜谭”
而是一起债权人
撤销权纠纷案中的真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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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法院审理查明
该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王某向张某
借款22万元逾期未还
张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
后王某不履行调解协议
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张某提供线索
法院查出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产
已经以500元价格转让给第三人
再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后张某再次将王某作为被告
购房人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王某与购房人之间
转让房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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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案涉房产
登记面积57平方米
王某以500元价格转让给第三人
该价款明显属于不合理的低价
是一种非正常的交易
且第三人系王某的儿子
其明知其父负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
该转让行为
导致张某的债权无法实现
故张某请求撤销该转让房屋的行为
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相对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等规定
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购房人之间
转让房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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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债务人
“弄巧成拙”的深刻教训
告诉人们
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
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名下财产
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执罪”
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