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赏奇文与奇闻

发布者:人生信条 2023-3-11 19:32

文后如图所示,是一份由某房屋登记机关提供的《委托书》。愚人观之,颇感奇妙,堪称奇文。

愚人智商平平,略懂文法,稍知情理常识。观《委托书》全文,标点符号在内,共210字,逐句拜读品味,仅能理出其有18项有悖文法、常识情理之处。诸君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无需逐一列出,只择其最直观可见之处,与诸君分享。

一是《委托书》无出具对象,不知“前来”何处;二是无银行名称,不知向谁借款;三是“本人”委托,签字的却是“众人”。文中说“我公司”,按理“委托人”应为“我公司”;四是落款处没有“受托人”,不知委托给谁。“委托人”与“授权人”本质上为同一人,绝不可能由“委托人”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自己去办理相关事宜。这很奇葩。再者,文中“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与实际号码完全不一致,两厢对照,会念123者均能识别出真假。

原告诉房屋登记机关,在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情况下,为某银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告提交了与“代理人”的一段日常通话录音,“代理人”证实,《委托书》是他人填写了抵押人的名字后交给他,他按照某银行的要求去办理了他项权证。他没有看《委托书》内容,只在“授权人”一栏签了字。

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书》作为其为某银行办理他项权证的证据。登记机关及其代理人言之凿凿辩称,已对《委托书》尽到了审查义务,认为是真实有效且合法的,依此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对没有签订合同就办理了他项权证一事,轻描淡写地说,是“时间有误差”,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逻辑推理是:虽然《委托书》错误百出,但尽到了审查义务,所以《委托书》真实有效合法,所以行政行为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书》的内容未超出原告“意思表示范围”,对原告提出的未向“代理人”授权,“授权委托书为虚假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并言称,作出行政行为之后签订合同应视为“原告的追认,抵押登记亦获得了抵押合同、主合同的支撑而有效”。其逻辑推理是:虽然《委托书》错误百出,但未超出原告意思表示范围,所以《委托书》真实有效合法。还有另一层逻辑是:虽然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主合同,但补签应视为“追认”,所以抵押登记亦获得“支撑而有效”。

这是怎样的口吐莲花之语呀,况且还是出自政府部门职员及法律职业者之口,着实令人惊诧莫名。以愚人仅有的学识和认知能力,对二者的妙语奇言,神一般存在的逻辑推理,只能无言以对,惟有奉为神明,顶礼膜拜。但是,愚人却又实在看不出《委托书》有什么完整的“意思表示”,唯一能看得懂的似乎是,“委托人委托委托人”办理相关事宜的“意思表示”。

由此,愚人有理由怀疑,出此妙语者,上学时或许是没有上过语文课的,或许还有可能不食人间烟火。

愚人也有理由担忧,民众的权利如若交由能出此奇言妙语者行使和裁判,定是很悲哀和不幸的。

诚然,只有当奇文遇到奇言时,才会媾和成为奇闻,而且是天下奇闻。这就是其价值和意义所在。惟其如此,愚人等一干民众才能有千载难逢的机遇,得以共赏奇文与奇闻。此可入新聊斋志。多年以后或许会成为美谈。或许吧!

愚人也强烈建议把该《委托书》列为中学生试错范文。一来可充分训练学生天马行空、文不达意的能力,之后再改错;二来可激发语文老师萌生改行的冲动。

为你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