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丨山山
“她身上的毛这么多,是不是可以烧一烧玩玩。”
2006年北京市宣武区一名女子惨遭虐待后死亡。
当凶手被抓获时,令人震惊的是,他们4人全都是未成年。并且他们被捕时还在大放厥词;“不就是死了吗?我是未成年啊,难不成你们还能把我抓走?”
难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吗?
养而不教,问题少年
制造了这起惨无人道的虐杀案的主谋叫作苗磊,他还有一个孪生弟弟苗石也参与了作恶。
但是恶魔并非一朝一夕就长成的。
1989年,苗磊和苗石出生在北京的一户普通家庭。苗氏夫妇对于两个儿子十分疼爱,有求必应,哪怕孩子犯错他们也不忍心说教责怪,为以后埋下了祸根。
苗磊苗石长大后,没有经受住诱惑每天泡在网吧里,整日逃学上网,最后干脆辍学了。
但是苗氏夫妇居然也没有责打管教,勒令兄弟俩回去读书,而是默许了这种行径,甚至纵然苗磊和苗石偷拿家里的钱当作网费。
苗磊和苗石通过网吧结识了另外两名辍学的少女,刘玲和张媛。她们一个父母离异一个父母忙于工作,都属于家里管教不严的类型。
这4个人一拍即合,建立起坚固的友情,后来两两配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堕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虚拟的网络逐渐已经不能满足他们4个的需求,在网吧里接触的暴力内容和非法网站让这些没有养成基本是非观念,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感到沉迷。
他们就想要把从网吧学到的东西实施到现实生活中,便肆意欺负比他们弱小的人,从中得到的刺激感让他们觉得无比满足。
在苗氏夫妇断了他们的生活费后,苗磊甚至带着大家去抢钱或向别人索要保护费。
更恶劣的是,有一次他们遇到了腿脚不便的乞讨老人,不仅将老人乞讨得来的钱财洗劫一空,还得意洋洋的对老人拳打脚踢。
尤其是知道法律会对未成年人予以轻判时,他们就更加大胆,践踏道德,触碰法律,没有什么是不敢做的。
就这样,2006年年初,无辜的受害者余燕在丈夫晚归时出门寻找,遇到了这4个人性沦丧的恶魔。
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
苗磊一行人盯上了落单的余燕,想要从她手中讹一些钱。此刻撑着伞走在路上打算接丈夫回家的余燕丝毫没有预料到自己将会遭遇什么。
在苗磊的蓄意安排下,一个女孩匆匆从余燕身旁跑过,然后摔倒在地上,正是苗磊的女朋友刘玲。余燕愣了一下刚要伸手去扶的时候,刘玲却冲她喊:“阿姨,你怎么推我?”
听到刘玲的指控余燕更是不知所措,她根本就没有碰这个女孩子。接下来苗磊一行人呼啦啦的围上来,嬉皮笑脸地对她说“阿姨,你把我女朋友推倒了,不得补偿我们一下?”
苗磊和苗石流里流气,看样子就不是善茬,余燕心中有些惧怕。她知道这些孩子是在故意碰瓷,但是只想着花钱消灾,就把随身携带的一百多元钱给了苗磊。
余燕甚至还天真地安慰摔倒的刘玲,让她赶快回家,女孩子天黑容易遇到危险,殊不知,遇到危险的人正是她自己。
余燕给出的金钱数额完全不能让他们满意,苗磊瞬间变了脸色,直接将余燕打倒在地让两个女孩搜身。
见确实搜不出来钱,苗磊便提出他们可以点火烧余燕取乐。“她身上好多毛啊,我们烧一烧看看会怎么样?”
对于苗磊的提议,其他3个人积极响应。控制住余燕后他们就把余燕拖去了一个僻静的小巷,期间余燕也曾求饶或呼救,但是恶魔不会怜悯她,雨夜里行人稀少,无人救她。
最后余燕遭受了惨无人道的虐待,在绝望中停止了呼吸,年仅36岁。余燕的丈夫和女儿再也等不到她回家了。
见余燕死去后,这些孩子甚至没有感到良心不安,还说:“她也太不经玩了,这就死了,真是脆弱。”
接到报案后不久,警方就将作案的苗磊4人抓获,但是他们没有任何悔改之心,还挑衅说自己是未成年人。
如何处置他们也是一大难题。
以案释法,解析未成年犯罪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法律会予以宽待,从轻处罚,这无疑激起了一些正义网友的不满,怒斥《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都是恶魔。
但是少年犯有保护伞并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错,而是刑法做出了相关规定。
每一个孩子都是祖国的花朵,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目前仍以教育改造为主要目的,刑事惩罚只是辅助手段。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认知能力和辨认能力较弱,我国对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还是以挽救为主,宽大处理。
这一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出于矜老恤幼的原则,我国就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予以优待,体现法律的宽仁。
但是对于加害者的宽容,又何尝不是对于受害者的残忍?
未成年人犯罪频繁发生,犯罪者年龄之小,作案手段之凶残,都挑动着每一个人的神经。大连一个13岁的小男孩将10岁的小女孩侵犯后杀害,更是引起舆论哗然。
最终出于立法和现实的考虑,顺应社会公众的要求,我国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调到12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以后再有少年犯把年龄当成自己的免死金牌,漠视法律法规的约束,认为自己违法犯罪可以免责那就大错特错了。
我们不能让任何一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践踏法律的尊严。所有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未成年人也不能例外。
也有人提出异议,为什么只是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是废除?因为法律要兼顾法理和人情,矜老恤幼的理念并没有错误。法由惩恶而兼劝善,面对犯罪人,除非是穷凶极恶到实在无法挽救,我们仍希望他们能够回归正途。
但是余燕被虐打致死时,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尚未更改,所以当时主审该起案件的法官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2007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苗磊和刘玲有期徒刑17年,苗石有期徒刑14年,张媛有期徒刑9年。
但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并不足以平息受害者家属的怒火,余燕死前被这4名未成年虐打和火烧,遭受到了极大的痛苦后被折磨致死。现在这些凶手杀人不用偿命,只是坐十几年牢,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道理。
不仅如此,由于此事太过骇人听闻,先前已经吸引了不少的关注度,社会公众都在关心这4个手段残忍,毫无悔改之心的孩子有什么样的结局。
当听说仅仅被判了十几年后,激起了新的舆论浪潮,认为法院太过轻判。
余燕的丈夫罗林为了告慰妻子的在天之灵,势要推翻一审的判决结果。在他的坚持上诉下,考虑到该案件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二审法院于2008年1月做出了改判。
4名未成年中为首的苗磊在本次虐杀案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由17年有期徒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这是考虑到对于未成年人,法律一般不将其处以死刑。不过苗磊以后就要在监牢中度过他漫长的余生了,一失足成千古恨,不知道他会不会忏悔自己犯下的恶行。
结语
这4名少年犯一手制造了如此残忍的恶性案件,在公众热切讨论的同时,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如何避免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如何让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不再发生?
我认为需要从家庭,学校和法律三个方面进行规制。
通过观察这4名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均是家中父母太过溺爱或管教无方。
所以家庭才是孩子的第一个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管是宠溺无度,予取予求还是养而不教,自生自灭都不是正确的教育方式。
在孩子幼年时期,家长应该以身作则,传递积极的榜样力量,为孩子树立起最基本的善恶观念,做好正确的价值观导向。
不是孩子选择了父母,而是父母选择了孩子,既然主动选择进入父母的角色,就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来。
养育重要的不仅是养,还有育,张媛和刘玲先是辍学打架再到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很难说和她们父母的放任和漠视无关。
至于苗磊和苗石两兄弟,他们父母的问题则是太过于溺爱,俗话说惯子如杀子,孩子犯了错误仍不忍心出言责备,以后是非不分也只是时间早晚问题。
教育是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学校是培育学生的摇篮,应该高度重视学生的行为规范,对于优秀学生予以表彰,不良行为出现苗头要及时掐灭。
学校还可以通过家长会等方式和学生父母携手,共同落实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在法律方面,要适时开展普法工作,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遵守法律规范,尊重法律权威。
同时立法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能让一些未成年人错误认为,年龄就是自己的免死金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工作,也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
苗磊4人从辍学上网,欺凌弱小走向违法犯罪,用极其残忍的方式虐杀了余燕,不仅伤害了无辜性命,给受害者的家人造成难以磨灭的痛苦,还让自己锒铛入狱。
尤其是苗磊,如果不在服刑期间认真改造,真心悔过的话,他到死都不能离开监狱半步,也算是为自己犯下的错赎罪。
屏幕前的读者看到这里对这起虐杀案件有什么看法呢?关于未成年犯罪,你们认为是惩治重要还是预防更重要呢?请尽情畅所欲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