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救灾”
看到一视频,谈到某些国家在救灾时的表现,其中提出了一个关于救灾的——“全国体制”或“非全国体制”概念。下面就此观念谈点粗浅的看法:
所谓救灾,是指人类对自身遭受到的有损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非人为因素通称——自然灾害进行消弭、补救、协作与互助的行为。目前人类社会尚无对自然灾害进行有效预测、减缓、控制和阻止的能力。
也就是说,目前人类对那“自然救灾”还没有能力去与之直接对抗和阻止。这决定了人类对待自然灾害应持的观念及作法。
比如地震发生了、洪灾发生了、火灾发生了……谁也不是故意的,谁也控制不了,谁也阻挡不了。救灾,要做的是尽力减少、减轻遭受了灾害的人们因灾所受到的伤害和损失,是尽可能地让受灾的人们及时摆脱灾害困扰,尽快、尽可能地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状态及秩序,是社会需要向遭受灾害的人们及时伸出援助之手。
在这一点上,人类社会正是因为共同的、相互的需要、依靠、依存才群居在一起的,才组成相互协作互助的一体的,即才成其为社会的。除了那把救灾视为只是需要自己出钱出力而极不情愿的极端没落、昏聩、腐朽的封建君主外,人类社会并不存在什么“全国体制”和“非全国体制”的问题或在救灾性质及关系上不同社会体制、形态的区别。那“非全国体制”似乎是说在这种体制下,人们之间就不存在相互的需要、依靠、依存的关系了,国家及其体制是不提倡、不允许甚至是要去阻挡、阻断人们相互间的生存协助与合作了似的。哪有那回事呢!没有那种可能嘛。
应该说,人类社会哪里都是一样的,不管被说成是社会体制之社会里,民众之间客观存在的相互需要、协助与合作的本质关系,是根本的、一样的、不会改变的。
对遭受到自然灾害的人们来说,除了希望能够及时从因灾受到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外,最需要的是及时恢复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得到灾后的经济援助和补偿。
在这点上,到目前为止来看,社会管理规范、先进、科学的作法是以国家制度化的形式建立应急处置职能职责机构,以及为全民统一、平等和尽可能充分地建立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及其资金补救和补偿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高效的社会保险制度:一切在政府机构的监督下,由平时就职能化的应急处置部门及时提供相应救援帮助,统一协调灾害发生时及之后的社会人员疏散、转移、解困、安置和物质发放等工作,核实、统计受灾情况;同时由保险机构及企业依法给予足额和及时的理赔。做得相对规范一些的国家,就是以法律制度形式实行了这种救灾救济的体制及办法。
因此在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首先要做的事情有三项:一是督促职能化应急救灾机构、部门全力驰援灾区;二是警示企图趁灾打劫者,如在救灾期间犯罪将是会受到比平时更广、更重的惩处的;三是监督保险机构、企业依法及时给予赔偿。
在这三点上,如果还没有制定相关规范制度的,还没有健全和完善的相应机制体制的,或责任、程序、步骤分不清的,甚至打乱仗、以权谋私、趁乱发国难财的,都是社会管理落后和不规范的国家。
我国在这点上于2008年汶川地震后做了积极的努力,针对救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成立了专门的应急部门,将原来的救灾职能规范地调整到了应急部门,其中包括消防职能机构及其职责职能,以及平时及灾时赈灾物资的储备、管理、运输和发放,还修建了一些灾时供人们集中躲避和使用的场所等。但在社会保险职能及其规范化建设上,尚有待加强和完善,要区分保险的平时投保、灾时受助的社会化职能,与企业经营性管理之间的行为区别。
202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