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

发布者:纤玉宛汐 2022-4-10 14:01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做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而“非法占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在不同罪名中的表现形态也不尽相同。种种原因,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一直困扰着司法人员。本文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诈骗犯罪中的存在

刑法中共有十种诈骗犯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名仅有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也仅在恶意透支的情形下规定了持卡人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许多国家,这也是刑事立法的通例。如德国的刑法典规定,诈骗罪需有“为自己或第三人不当得利之意图”,英国1968年颁布的《盗窃罪法》第15条也规定,构成诈骗罪,必须具有“永远剥夺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的意图”。在法理上,诈骗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目的犯。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犯罪。[1]

由此可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犯罪不成文的主观要件。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诈骗犯罪中的内涵

“非法”二字,从字面的解释来看,就是不合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处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范畴。从保护法益的角度理解,侵害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即为“非法”。一般说来,行为人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根据,或者说没有使他人转移财产给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根据,却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就属于非法占有目的。[2]“非法占有”在民法上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之分。[3]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也保护善意占有。而在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就有所不同,其排除了善意占有,是特指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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